《中财法律评论(第十卷)》稿件征集公告
《中财法律评论》是由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主办的公开出版的法律学术辑刊,由本院全日制学生自主负责文章的编辑和审校。自2008年创刊以来连续出刊,至今已出版9卷。
作为学院重点打造的刊物品牌,《中财法律评论》迅速发展并日臻成熟。评论第九卷分设“主题研讨——金融监管前沿”、“理论纵深”、“实务探微”、“司法精析”、“域外法制”等五个栏目,遴选出优质稿件15篇,共31万字。在作者群体上,第九卷作者不仅涵盖了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山大学、南开大学、北京理工大学、英国杜伦大学等国内外知名院校的法学硕、博士研究生,还包括部分青年学者、法官、法务等实务工作者。而在第十卷预计不少于150篇来稿中(截至10月1日进入第十卷初审程序的稿件已超过70篇),约30%的稿件进入到修改后复审环节,约18%的稿件进入到复审程序,最终将根据复审和终审情况,择优刊发15到20篇稿件(录用比约12%)。
《中财法律评论》坚持学术自由、自主、自律之原则,坚守学术初心,致力于为作者开放 “有品格的平台”,为读者输送“有价值的思想”。本刊旨在打造一流的学生自办学术辑刊,不断提升自身的学术品格和学术影响力,现面向广大法学研究者和法律从业者征集稿件。本刊长年收稿,来稿原则上在1万字以上(鼓励富有真知灼见的长文),不以任何形式向作者收取费用且稿件一经采用即付薄酬。所有投稿在形式上应当符合国家著作权规定、公认学术规范和本刊注释体例(是否符合本刊注释体例不影响稿件最终采用,但将影响稿件审读的优先性)。
法律是将事实纳入特定价值的社会建构。由此出发,法学研究要在事实、规范和价值之间往返流转,最终形成具有生活积淀而又经得起逻辑推敲的理论成果。在这一过程中,研究者们需要尽可能价值中立地观察世界,于精细化还原事实之基础上发现法律所蕴含的共同价值及面对差异价值时所持的立场,进而谨慎的思考法律之适当性。同时,法学研究是一门说服人的学问,研究者们必须建立一个充分利用已有资料、逻辑自洽的论证体系,强化对话意识,进而凝聚共识或者引发争鸣。建立在对法学研究的上述认识之上,本刊欢迎所有论据真实可靠、论证充分有力,逻辑线索清晰连贯,结构严谨而富有层次性的来稿。本刊不对作者的选题及研究方法进行先验式的预设,亦乐于为思想之碰撞提供平台,但来稿呈现出的研究水平应与作者的选题和切入思路相契合。
为进一步提倡对源自社会生活的法学问题展开精细化的研究,本刊第十卷将设置“实务探微”和“理论纵深”两大固定栏目,并视情况安排“司法精析”、“域外法制”等流动栏目,各栏目的具体要求如下:
1. “实务探微”栏目:来稿应从富有生命力的社会实践出发,关注某一具体法律制度的施行效果和症结所在,在经验累积的基础上拣选假定解决方案,并对其可行性予以充分证成;
2. “理论纵深”栏目:来稿应对某一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细致、追本溯源的研究,这种对理论的“刨根问底”需要产生新的智识贡献,在观点的表现形式、阐发方式等方面给读者以启迪;
3. “司法精析”栏目:来稿应以热点、典型案例为依托,进行以小见大的深入思考或者类型化梳理,挖掘出隐藏在司法实践中关涉我国法律适用和裁判方法的“共识”或者“惯习”;
4. “域外法制”栏目:来稿应建立在对外文文献的充分阅读和认真研习之前提下,研究内容需富有比较法的基础和可行性,反对不加甄别的“拿来主义”。
本刊为提升学术品格及贯彻学术标准,公正、严谨地对待每一篇来稿,实行三审终审制。本刊一贯坚持唯以文章学术质量论的用稿原则,请勿以投稿程序以外的任何方式影响审稿。在三审终审制下,本刊对所有符合基本学术规范、具有基本学术价值的文章,无论录用与否,均会提出较为具体的书面审查意见和修改建议。作者可以对初审意见进行理性回应,在作者进行修改、达到初审通过要求后,编辑委员会将对稿件进行复审。对于重要的或有争议的稿件,编辑委员会将在与编辑部之外的专门研究人员协商讨论后,最终决定是否录用,但只以文章质量为依据。
本刊提倡一稿专投,反对专投承诺做出后任何形式的撤稿行为,反对一稿多发。来稿请将以“文稿标题+作者信息”为主题的电子邮件发送至zcflpl2012@126.com(正文无需再包含作者信息),并附有中英文摘要和关键词。编辑部将在收稿一个月内按照您投稿的电子邮箱回复初审意见及修改建议。作者应在收到修改后用稿通知书后按照本刊要求做必要的内容和格式修订,本刊编辑部保留对来稿进行文字性和技术性修改的权利。本刊在确定用稿后通过邮箱向作者发送用稿通知书扫描件,在正式出版后向作者寄送样刊2册(第10卷不迟于2018年4月出版)。
投稿人向《中财法律评论》投稿,即视为已知悉并接受此稿件征集公告。
《中财法律评论》第十卷稿件审读与遴选规则
编者、作者与读者是决定学术期刊品质与影响力的关键群体,办好学术期刊离不开三者的良性共通与互为助力。优质的作者群体提供具有真知灼见、经得起岁月沉淀的稿件,负责任的编辑群体以纯粹的学术态度、专业的学术水准遴选并呈现优质稿件,为读者持续输送“有价值的思想”。如此,方能在日益壮大的“刊海”中永葆刊物的青春与活力。《中财法律评论》第十卷编委会将怀着对每一位作者和每一篇来稿的最大尊重,秉持以稿件质量为唯一依据的用稿原则遴选稿件,以“学术之精神”打造“卓越之期刊”。毋庸讳言,稿件的审读与遴选是一个较为“主观化”的学术活动,它考验着编辑者的学术良心,测试着编辑者的学术能力。因此,这种学术活动亦需要遵循一定之规,带着 “客观化”的程序与标准之“镣铐”跳舞。为审慎对待每一篇来稿,谢绝一切形式的“关系文”,保护作者群体对刊物品质的高度信赖,特制定本稿件审读与遴选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所有来稿,经分稿环节、审稿环节与回复环节,最终将本刊对稿件审读后形成的审稿意见反馈给作者。
第二条
所有来稿,由《中财法律评论》编委会成员自主负责审校,指导教师保有对拟刊用文章的“一票否决权”。
对于疑难稿件,必要时可征求编辑部外的专门研究人员之意见,以供编委会和指导教师参照。
第三条
所有来稿,均施行编委会下的主编责任制。主编、副主编对审稿意见中存在的公正性缺失、知识性错误、作者原意误读等问题承担责任。
主编、副主编承担责任后,有权针对审稿意见中存在的上述错误问询、批评各审稿组组长,必要时可撤销其组长职务。
第四条
所有来稿,由各审稿组组长负责审读并独立撰写审稿意见。各审稿组组长应在对稿件主题与文章内容有充分认识的基础上,以严谨、专业的态度进行审读并完成审稿意见。
各审稿组组员应按照组长之要求,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审读文章并撰写内部意见或者批注供组长参考。
二、分稿规则
第五条
所有来稿,由主编、副主编依据稿件选题、稿件基本内容、稿件规范性、稿件审理难度、各审稿组审稿状态与时限等要素,在收稿的5日内分发至各审稿组组长。
第六条
出于兼顾作者需求与审稿效率之考量,对于同一作者投递的多篇稿件,编委会在4个月内至多选择两篇进行审查并提供审稿意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编委会审查的第二篇稿件之审稿期限自第一篇稿件的初审程序结束后起算。
第七条
出于尊重编辑劳动成果、对作者负责、保障审稿机制的可持续性运作之考量,对于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来稿,编委会可以要求作者提供专投承诺,以此作为启动初审程序的前提:① 一次性向本刊投递多篇稿件的;② 先前曾向本刊或者其他刊物有一稿多投后又中途撤稿的(以确有证据为前提);③ 存在一稿多发行为的(以知网检索情况为准)。
第八条
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不具备基本法学研究价值的来稿,主编、副主编有权在收稿的7日内回复作者,并终止审稿程序,不再进行初审。
前款规定的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指冒名或者学术不端检测复制比在30%以上的稿件;前款规定的不具有基本学术价值,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① 不符合法学学术期刊公认的学术规范或者注释体例的;② 正文部分字数在8000字以下或者注释中未包含15篇以上不同参考文献的;③ 选题与法学学科显著不相关的;④ 选题已被多次讨论且论证内容严重缺乏创新性的。
第九条
对于以下来稿,编委会应向指导教师、主管部门领导汇报,并保有进一步追责的权利:① 经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复制比在40%以上的;② 一稿多发或者做出专投承诺后再撤稿的;③ 冒名投稿的。
三、初审规则
第十条
初审编辑,由各审稿组组长担任。
对于字数较少、选题通识性较强且论证并不复杂的简单稿件,主编、副主编可以指定审稿组组员担任初审编辑。审稿组组员担任初审编辑的,参照审稿组组长的权责办理。
所有来稿,初审编辑在完成审读后,可给出未通过初审、修改后复审、修改后用稿、直接用稿四种审稿意见并充分说明理由。
初审编辑撰写的审稿意见应区分为供主编、副主编复核的内部意见和供作者阅读的回复意见。前者应言简意赅、清晰直观地反映出初审编辑对该文的倾向性意见;后者应说理充分、逻辑完整而严密的指出该文值得肯定之处以及问题所在。
初审编辑应在收到分稿的20日内将审稿意见发送给主编、副主编。
第十一条
主编、副主编在收到初审编辑提交的审稿意见后,应与其充分沟通,全面了解其倾向性意见。
除审稿意见存在公正性缺失、知识性错误、作者原意误读等问题外,主编、副主编无权改变初审编辑给出的未通过初审以及修改后复审这两种倾向性意见。
第十二条
对于初审编辑给出修改后用稿或者直接用稿这两种倾向性意见的稿件,主编、副主编应终结初审程序并在7日内组织复审程序。
第十三条
对于文章选题价值较低,写作质量一般或者较差的,不具有发表可能性或者需大修才能发表的来稿,初审编辑应给出未通过初审的审稿意见。
对于未通过初审的稿件,初审编辑的审稿意见可以较为简洁和严谨,但须包含拒稿理由、方向性的修改意见等实质内容。
以下几类修改视为大修:① 缩小文章选题或者变更文章的切入点(或主要线索) ② 调整文章中一级标题项下的内容(是内容而非文字表述)、 ③ 调整文章中多个二级标题项下的内容 ④ 调整文章的主要观点或者主要论证方式以避免对已有的研究的简单复述。
第十四条
对于文章选题价值较高但写作质量一般,文章选题价值一般但写作质量较高,需过中等幅度修改才能发表的来稿,初审编辑应给出修改后复审的审稿意见。
对于修改后复审的稿件,初审编辑的审稿意见应当较为详实和充分,指出文章的可取之处和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并提供较为具体的修改建议和修改期限供作者参考。
对于修改后复审的稿件,由主编、副主编将作者按期完成修改的稿件反馈给原初审编辑。原初审编辑认为修改后的稿件可以通过初审的,交由主编、副主编组织复审程序。原初审编辑认为仍不能通过初审的,给出需继续修改的意见并发回给作者继续修改。作者放弃修改或者经修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初审编辑可给出终结审稿程序的意见。
以下几类修改视为中等幅度修改:① 调整文章中一个二级标题项下的内容或者多个三级标题项下的内容 ② 补充案例或者数据以增强文章说服力的 ③ 大幅度删减或者增加脚注并可能影响文章正文部分的 ④ 调整文章结构并可能导致文章中一级标题、二级标题的顺序发生变化或者内容删减的。
第十五条
对于文章选题价值较高且文章质量较高,需经小幅度修改即可发表或者无需修改即可发表的来稿,初审编辑应给出修改后用稿或者直接用稿的审稿意见。
以下几类修改视为小幅度小改:① 调整文章语言 ② 调整文章部分脚注以增强规范性 ③ 调整文章中一到两个三级标题项下的内容 ④ 微调文章的结构,不会导致文章一二级标题的顺序发生变化的。
第十六条
当作者针对自己投稿文章的审稿意见以实名的方式提出异议,且该异议具有实质内容时,主编、副主编应对该来稿及审稿意见进行实质审查。对于作者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或者无实质内容的异议,主编、副主编可以不予回复。
主编副主编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审稿意见存在公正性缺失、知识性错误、作者原意误读等问题的,应向作者致歉并另行指定初审编辑进行再审;主编副主编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审稿意见不存在上述三类问题,应明确而婉转的回复作者,坚持初审编辑未通过初审的审稿意见,终结审稿程序。
第十七条
对于未通过初审的来稿,作者对文章进行大修后再次来稿,主编、副主编应对该文的修改情况进行实质审查。
主编、副主编审查后认为作者的再次来稿相较于原文有实质性变化且与初审意见的要求基本契合,应将该文分发至原初审编辑,重新启动初审程序;主编、副主编审查后认为作者的再次来稿相较于原文无实质变化或者与初审意见的要求基本偏离,可以不再启动初审程序,亦无需再次回复作者。
四、复审规则
第十八条
复审程序由主编、副主编、所有初审编辑参加。
参加复审的编辑应在复审前对稿件主题与稿件参考文献有充分了解,对文章内容与初审意见有充分认识,以保证复审的顺利进行。
复审由该篇来稿的初审编辑对文章主题、值得肯定与存在不足之处进行清晰、全面的介绍,并阐述自己对该篇文章的复审意见。其他参加复审的编辑应当对自己认为该篇文章存在的疑义之处进行提问并充分讨论。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参加复审程序的编辑应当对来稿是否通过复审进行表决。绝对多数的复审编辑认为来稿应予通过复审的,该文通过复审。相对多数的复审编辑认为来稿应予通过复审的,该文是否通过复审由主编、副主编决定。不足相对多数的复审编辑认为来稿应予通过复审的,该文未通过复审。
第十九条
来稿通过复审后,由主编、副主编自做出复审决定的7日内向作者下发修改后用稿通知书或者用稿通告书。来稿未能通过复审后,由主编、副主编自做出复审决定的7日内向作者下发拒稿通知,简要阐述拒稿理由,审稿程序终结。
复审程序一般自通过初审之日起20日内结束。对于疑难稿件,编委会讨论后认为需征求编委会外专门研究人员意见的,复审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于收到该专门人员的意见后再行做出复审决定。
五、终审规则
第二十条
对于复审通过的稿件,在作者按期限修改、回复确认并提供作者信息的,如果没有特别充分的理由,主编、副主编应通过终审,并在做出终审决定的7日内将纸质版用稿通知的扫描件发送给作者。
前述特别充分的理由包括:文章存在著作权纠纷;文章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文章存在政治上的明显不适宜性;指导教师认为文章质量不能达到发表要求;主编、副主编书面提出并经指导教师认可的其他理由。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稿件审读与遴选规则对《中财法律评论》第十卷的全体编辑具有约束力。
作者向本刊投稿,即视为知悉并接受此稿件审读与遴选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稿件审读与遴选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第十卷样稿正式提交出版社之日起失效。
本规则施行前尚未完成终审的稿件,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施行前已经终审的稿件,不适用本规则。
附:
《中财法律评论》注释体例(第十卷)
注释是对论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必要补充说明,注释一律采用脚注,不用尾注;当论文正文某处需要予以注释时,采用圆圈内加阿拉伯数字并书写在相应文字的右上角,以示需要予以注释,注释一律标注在标点符号之后,如:“…列维纳斯甚至相信第一哲学只能是伦理学。”①注释内容书写在标明有对应注释的正文的同一页下端(正文与页码之间),注释要每页重新编号。注释为宋体五号字。标清具体页码,如引用页数为两页以上,中间以“-”隔开,如:“第55-58页”。
脚注序号后空一格,书写脚注内容,如:“① 龚柏华:《中国与WTO争端解决:2011年回顾与2012年展望》,《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2年第2期,第5-13页。”
(一)著作类
一般格式:作者、书名、卷次、出版社名、版次、引用部分页码;作者为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作品,首次引用时应显示全部作者,重复出现时可在第一作者之后加“等”字样。
1. 专著:龙卫球著:《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25页。
2.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评析及法律法规精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61页。
3. 教材:梅传强主编:《犯罪心理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8页。
4. 译作:[英] 迈克尔·赞德著:《英国法:议会立法、法条解释、先例原则及法律改革》,江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5页。
(二)论文类
一般格式:作者、文章标题、载何出版物、出版时间(出版刊数)、所引用的页码。
1. 期刊文章:顾培东:“效益:当代法律的一个基本价值目标——兼评西方法律经济学”,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3期,第30页。
2.著作中的文章(析出文献):顾功耘:“关于商法基础理论的几个问题”,载徐学鹿主编:《商法研究》(第三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
3. 报纸文章:乔晓阳:“规范证券市场,强化监督机构”,载《人民日报》1998年10月28日,第5版。
4. 学位论文:姓名:“论文名称”,学校年份论文性质,页码。如,夏引业:“法教义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3年博士论文,第25页。
(三)外文类
1. 引用著作,书名需要大写。
Robert H. Jackson,THE STRUGGLE FOR JUDICIAL SUPREMACY:A STUDY OF A CRISIS IN AMERICAN POWER POLITIC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0,p.12.
2. 引用论文,论文题目需要斜体。
Joseph J. Giunta,Standing, Separation of powers,and the Demise of the Public Citizen,24 Am.U.L.REV. 835,(1975).
Louis Henkin,Is There a“Political Question”Dortrine?85 YALE L. J. 597,(1976).
G.B. Madison,“How Individualistic is 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Peter J. Boettke,ed, The Legacy of Friedrich von Hayek,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1999,p. 134.
3. 引用案例:
Guilligan v. Morgan,413 U.S.Ⅰ,10-11(1973).
4. Supra(见上).
5. Ibid (同一出处).
英语之外的语种,请根据其各自习惯注释。
(四)网络类
一般格式:作者、文章标题、网址、最后访问时间。
例如:扬之水:“两宋茶诗与茶事”,http://www.literature.org.cn /Article.asp?ID=199,最后访问时间2007年9月13日。
(五)其他
1. 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
2. 引用资料作来自原始出处者,注明“转引自”
3. 引文出自同一资料相邻数页者,注释例:第28页以下。